公司說「沒賺錢」要裁員?勞工權益怎麼顧? | 台北勞資糾紛訴訟律師,信義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

公司說「沒賺錢」要裁員?勞工權益怎麼顧?

律師教你判斷合法性!

 
 
最近是不是常聽到,哪家公司因為大環境不好、訂單減少,決定要「精簡人力」或「組織調整」?這些聽起來冠冕堂皇的詞彙,對許多勞工來說,其實是變相地在暗示:「你可能要被資遣了!」
 
當公司營運真的遇到困難,老闆決定要裁員時,對被通知的員工而言,無疑是個晴天霹靂。但請先別慌張!在台灣,勞工權益可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。即使公司真的沒賺錢,也不是老闆說要裁員就能隨便裁的!其中有很多「眉角」,老闆要是沒處理好,隨時都可能違法,惹上官司。
 
 

搞懂第一步:公司說「沒賺錢」,到底是什麼意思?

首先,我們要釐清一件事:「公司沒賺錢要裁員」,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的「經營因素解僱」。這跟員工個人表現不好(不適任)被資遣是兩回事!
 
想像一下,公司就像一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。如果外面風浪太大,或者船上貨物太多導致船體下沉,船長為了讓整艘船能繼續航行下去,就可能不得不扔掉一些貨物,甚至請部分船員先下船。
 
這艘船所面臨的「危機」,在法律上主要包括幾種情況:
 
真的賠錢了(虧損):公司入不敷出,一直在燒錢,再不處理可能就要倒閉。
生意變少了(業務緊縮):訂單越來越少,沒那麼多工作量了,導致現有的人力過剩。
公司收起來了(歇業或轉讓):直接關門大吉,或是公司換了老闆,新的老闆決定不繼續聘用所有員工。
公司業務方向變了(業務性質變更):例如以前主打實體店面,現在要全面轉型網路電商,就不再需要那麼多門市人員了。
這些「經營因素」導致的裁員,跟員工的工作表現通常沒有直接關係。但不管哪一種,公司都必須嚴格遵守一套法律程序,才算是合法資遣!
 
公司要合法「虧損裁員」,先問這兩點!
即使公司真的營運不佳,老闆也不是想裁員就能立刻執行的。法律上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,叫做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這句話聽起來有點拗口,白話來說就是:裁員是最後一步,老闆必須證明他已經想盡所有辦法,還是沒辦法解決問題,才能走到資遣這一步。
 

所以,當公司因為虧損或業務緊縮要資遣你時,

身為勞工的你,請務必先檢視以下兩個關鍵點:

 

1. 公司是不是「真的、整體性」的虧損或業務緊縮?而且狀況「持續」?

老闆說公司沒賺錢,不能只是嘴上說說,必須拿出客觀的證據來證明。而且,這個營運不佳的狀況,通常是持續一段時間,而不是 
 一時的波動。
 
拿出財務報表! 公司需要提供正式的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,證明確實有虧損的事實。如果只是老闆口頭說說,或拿個不完整的報表,那證明力就不夠。訂單和營收數字會說話! 業務緊縮也需要有具體的數字證明,像是訂單量銳減、客戶大量流失、營業額明顯下滑等等。
要看「公司整體」的狀況,不能只看「某個部門」!就算你所在的部門真的沒賺錢或訂單減少,但如果公司其他部門還在賺錢,甚至還在招募新員工,那老闆就不能只因為你這個部門的狀況,就說公司整體虧損或業務緊縮,然後資遣你。法律希望避免公司只是因為某個部門短期的業績波動,就隨意解僱員工。
 

2.不是「短期虧損」或「業務性質變更」!

如果只是一時的虧損,或者公司透過經營策略調整,合理預期未來會轉虧為盈,那老闆也不能用「虧損」為理由資遣你。
另外,如果公司是想改變業務方向或組織架構(例如從實體銷售轉型線上服務),這叫「業務性質變更」,雖然也可能減少人力,但不能拿「業務緊縮」來當資遣你的理由。
 
另外要特別注意這些情況!
 

1.「假性虧損」:

有些公司可能帳面上看起來虧損,但實際上只是把利潤轉到其他關係企業,或者公司營運其實還不錯,卻想趁機減少人力。

「邊裁員邊招人」:這是最明顯的警訊!如果公司一邊跟你說要裁員,一邊卻在找跟你職位相同或類似的新人,那擺明就是假借虧損之名,行其他目的之實。這種資遣行為,極可能是違法的!

2. 公司有沒有「盡力」避免裁員?(這是老闆的「誠意」表現)

這是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最核心的重點。在老闆決定裁員之前,他必須證明自己已經想盡所有辦法,採取了對員工權益影響最小的替代方案。這些方法包括:
 

1.內部調動:

這是最重要的一點!如果公司還有其他職位是你能夠勝任的,即使是不同部門、薪水或職稱有變動,公司都應該主動提供並詢問你轉調的意願。如果公司有其他職位卻不給你,直接把你資遣,這就很有可能違法。
舉例來說:你原本是公司的行政人員,現在行政部門要縮編。但公司內部還有客服部門缺人,而且你經過簡單訓練就能勝任。這時候,公司應該先問你願不願意轉調去客服部門。
真實案例告訴你:有個公司雖然虧損,但仍在開發新業務,也繼續聘用其他員工。結果公司資遣了一位正在安胎假的員工,卻沒問她是否願意轉調到新業務部門,反而很快又找了個新人來做類似的工作。法院就判決這家公司違法資遣,因為它沒盡力幫員工安排其他出路。
 

2.控制加班、實施「無薪假」:

先減少員工加班時數,或者與員工協商實施「無薪假」(雖然是「無薪假」,但公司還是要支付基本工資喔)。
 

3.鼓勵員工休特休或留職停薪:

讓員工先休長假,公司可以減少部分人事成本,觀察營運狀況能否好轉。
 

4.凍結人事、停止招募新人:

公司不再招募新員工,減少未來的人事開銷,看看舊有員工能不能撐過難關。
 

5.發出「優退方案」:

有些公司會提供較優厚的條件,鼓勵部分員工自願離職,這也是一種避免強制裁員的方式。
 
白話來說:老闆不能一遇到困難就直接開刀裁員,而是要先想盡辦法,看看有沒有其他路可以走。只要有其他對員工影響較輕的替代方案,公司就應該先嘗試,不然就不能直接解僱。
 
那如果公司提供了替代方案,但員工拒絕呢?
 
這個就比較複雜了。最高法院曾經有個案例:一家連年虧損的公司,跟一位資深員工協商,希望他「先結算年資」(等於先領一筆錢),然後再用「原薪」重新聘僱。這樣會讓這位員工的特休天數歸零,但退休福利和月薪都不變。員工拒絕了,公司後來就資遣了他。
 
結果法院怎麼判?法院認為,公司提出的這個方案,雖然會讓員工損失一部分特休,但整體上確保了員工的工作權,是對員工權益影響較輕的替代方案。既然員工自己拒絕了,那公司就符合了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,資遣是合法的。
 
這告訴我們:如果你收到公司提供的替代方案,就算不盡完美,也要仔細評估。如果你無故拒絕了一個「相對合理」的替代方案,那麼公司後續的資遣行為,就可能被法院認定是合法的。
 
公司要裁員,這些「合法程序」一定要走!
即使公司真的符合了上述兩點,要合法裁員,還是有嚴格的程序要走。這些是法律保障你的基本權益,請務必記牢:
 

1. 「預告期間」與「預告工資」:給你找工作的時間和錢

公司資遣員工,不能說資遣就資遣,必須提前通知你,給你時間找新工作。這個通知期就叫「預告期間」。如果公司沒提前預告,就要把這段期間的薪水直接給你,這叫「預告工資」。
 
根據你的年資,預告天數不同:
 
工作 3個月以上未滿1年:10天前預告。
工作 1年以上未滿3年:20天前預告。
工作 3年以上:30天前預告。
謀職假:在預告期間內,你每週還有2天的「謀職假」,而且公司要照給薪水。這假是讓你出去面試、找新工作用的。
 

2. 「資遣費」:讓你安心過渡的經濟保障

這是你在被資遣後,最直接的經濟來源。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為你的工作年資和公司有沒有幫你提撥「勞工退休金」(這會分「新制」和「舊制」)而不同。
 
舊制(2005年7月1日前就到職的員工適用):
 
每滿1年,給你1個月的「平均工資」。
沒滿1年的部分,按比例計算。
最多只能領6個月的平均工資。
新制(2005年7月1日後才到職的員工適用):
 
每滿1年,給你0.5個月(半個月)的「平均工資」。
沒滿1年的部分,按比例計算。
最多也是領6個月的平均工資。
什麼是「平均工資」?
 
它不是你最後一個月的薪水,而是你被資遣前6個月的薪水總和,除以這6個月的天數得出來的平均值。這個數字會直接影響你資遣費的金額,所以非常重要!

3. 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:領失業給付必備

這份文件非常重要!公司資遣你,必須開立給你。有了它,你才能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各就業服務中心(或稱就業服務站、就服站)申請「失業給付」。
 
務必確認離職原因:證明書上一定要明確寫「非自願離職」,離職原因要寫「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第2款:虧損或業務緊縮」或其他相關的資遣條款。如果公司寫「自願離職」或「合意離職」,那就麻煩了!你可能領不到失業給付。

4. 公司有沒有向勞工局「資遣通報」?

這是公司法律上的義務。公司資遣員工,要在資遣發生日的10天前,把相關資料通報給當地的勞工局。雖然這跟你的權益沒有直接關係(有沒有通報都不影響你領資遣費),但如果公司沒做,會被勞工局罰錢。這也能從側面反映公司是否守法。
 
如果我不想被資遣,即使公司說會給錢,我可以不要嗎?
當然可以!這就是很多勞工朋友會遇到的困境。公司說因為虧損要裁員,也說願意給錢,但你可能覺得:
 
「我工作得好好的,為什麼要被資遣?」
「現在景氣這麼差,一下子找不到工作怎麼辦?」
「我就是想繼續在這間公司上班!」
這時候,即使公司願意付錢,你還是可以「不接受資遣」!你可以這樣做:
 

1. 千萬不要亂簽文件!尤其是「自願離職書」!

這是最最最重要的一點!當公司通知你要資遣時,他可能會拿出一堆文件讓你簽名。
 
如果裡面有「自願離職書」、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書」這類文件,請你「不要簽」!
一旦你簽了「自願離職」,就等於是你自己想走,等於你主動放棄了資遣費、預告工資,也領不到失業給付,未來想告公司違法資遣也難上加難。
如果公司要求你簽,你可以說:「我需要時間仔細看清楚」千萬不要在壓力下隨便簽字!
 

2. 馬上表達「我不接受資遣!」

你可以立刻透過訊息(例如LINE、Email,記得留下紀錄),或是書面文件(存證信函是最好的方式)向公司明確表達你的立場:「本人不接受貴公司XX年XX月XX日提出的資遣,認為此資遣不合法,本人仍願意繼續提供勞務。」
 
留下書面證據非常重要! 口頭說的話很容易被否認。
 

3. 「照常去上班!」製造公司「拒絕你工作」的證據

如果你主張資遣無效,最直接也最能證明你立場的方式,就是每天按時去公司打卡上班,表現出你「願意工作」的態度。
如果公司不讓你進去、不讓你打卡、鎖門、或甚至請警衛把你趕出去,這時候:
務必錄影、錄音、拍照存證!以及找同事、朋友作證!
留下你「有去上班,但公司不讓我工作」的具體證據。
這樣做的目的是,未來如果打官司,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發你這段期間的薪水(因為你願意工作,但公司卻不讓你工作,所以公司要負責)。

4. 馬上找「勞工局」或「律獅」幫忙!

這是最有效率,也最能保護自己的方式:
 
找勞工局申請「勞資爭議調解」:
 
這是免費的服務,流程也相對簡單。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(或勞動局、勞工處)提出申請。
在調解會上,勞工局會派調解委員,居中協調你和公司之間的糾紛。你可以提出你的訴求,例如:「公司資遣不合法,我要求回去上班(確認僱傭關係存在)」、或者「如果不能回去上班,那公司必須支付我全部應得的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其他津貼,並賠償我的損失。」
通常調解是解決勞資糾紛的第一步,成功率也相對高。
 
找專業律師諮詢:
如果案情比較複雜,或者你對法律一竅不通,直接找專業的勞動法律師諮詢會是最好的選擇。律師會幫你分析案情、評估勝訴機率,並告訴你接下來該怎麼走。如果你符合資格,也可以向「法律扶助基金會」申請免費的法律協助。
 
如果調解不成,考慮「打官司」:
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功,或是公司態度強硬不願和解,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通常會是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」。
打贏官司,法官會判決你和公司的勞動契約仍然存在,公司就必須讓你回去上班,而且要補發你被資遣期間的薪水!
現在台灣有《勞動事件法》,勞動官司對勞工相對友善,程序也比較快,法院也會主動調查證據,減輕勞工舉證的壓力。
 
保護自己,從了解權益開始
 
公司因為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員,雖然是經營上的無奈,但絕不能犧牲勞工的合法權益。身為勞工,你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,才能在面對資遣時,不慌不亂,有效地保護自己。
 
老闆們也要注意,合法的資遣程序和充分的理由是避免勞資糾紛、維護公司形象的基礎。千萬不要輕忽法律的規定,否則省了一點錢,卻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。
 
最後一個小提醒:公司在決定資遣前,所有為避免資遣所做的努力(例如提供調動、協商替代方案等),都應該保留好相關紀錄。這會是未來如果發生爭議時,證明公司合法性的關鍵證據。
 
如果你遇到類似的問題,不確定公司這樣做合不合法,或者該怎麼應對,都歡迎隨時向致同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。我們在勞動法領域有豐富的經驗,可以給你最專業的建議,幫助你捍衛自己的權益。
TOP